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曲靖市中心城区(麒麟区、经开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第22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交存范围
国有土地上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
二、交存标准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多层住宅、非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05元。
高层住宅(八层以上含八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34元。
(二)出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三、交存时点
2023年1月1日前网签备案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1月1日后网签备案的,业主须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2023年1月1日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执行原标准,2023年1月1日后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执行新标准。
五、禁止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此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