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承担,但物业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街乡则要承担应急维修责任。
明确各方维修责任
城镇住宅维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外的根据住宅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来确定:
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内的维修事项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个人承担,物业服务人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房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共有部位(包括屋面、雨落管、公共部位外窗等)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符合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程序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直管公房。已售公房的个人专有部分维修由业主承担,未售公房以及直管公房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产权单位承担。
企事业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住宅,包括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改房。业主承担个人专有部分的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在售房款和公共维修资金未使用完的,应使用相应的资金,在售房款和公共维修资金已经使用完以及二次上市的住宅,由所涉及的业主承担;未实施房改的住宅维修由产权单位承担。
(原)产权单位已灭失且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和无物业管理的回迁房。业主承担个人专有部分的维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所涉及的全体业主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协调属地社会企业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同时尽快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
城镇私有平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维修责任。城镇“困难户、五保户”的住宅维修工作,根据相关政策由属地民政部门确认,维修费用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专业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专业管线维修责任。
因周边施工造成城镇住宅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变形等损伤的,应由房屋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由造成损伤的责任单位承担鉴定费用和维修责任。
因住宅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住宅需要维修的,或者自行更换外窗、雨落管等设施的,相应维修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需要维修的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完成维修
《意见》要求建立计划维修与事故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根据屋面防水设计使用年限和实际状况做好总体维修计划,并根据上年度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结果安排本年度维修计划,对于需要维修的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完成维修。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屋面防水和雨水落水管断裂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应及时维修。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根据排水主管道老化程度和管道堵塞情况,采取高压冲洗法等进行定期维修。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及时维修。
街道(乡镇)承担城镇住宅应急维修责任
《意见》提到,街道(乡镇)承担城镇住宅应急维修责任。城镇住宅发生房屋漏雨、下水主管道堵塞等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政务服务局,针对诉求较多的小区,对属地区进行督导,各区要对诉求集中小区管理人和属地街道(乡镇)加强督导,协调落实房屋维修的主体责任。针对城镇住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急维修不及时,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导致业主向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问题较多的,纳入考核范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