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让我们一起读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让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同行。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七百一十三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
谁来承担?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编辑:石黎红
审核: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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