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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道路市场管理条例》 《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拟废止

信息来源:weixiu.biz   时间: 2019-11-20  浏览次数:47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高级记者唐葵阳)7月29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请批准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市场管理条例〉〈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作出《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二十五年以来,对于加强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道路客运市场的快速发展,管理方式应不断改变。

《条例》已经不能适应需要:一是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审批的规定、客运车辆及其证照审验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二是多数行政处罚条款超越上位法的规定;三是其他内容在近年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中已有规定,且比较全面、细致。

《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二十年以来,对于促进沈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和保障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2018年,国务院取消了机动车维修市场准入许可;《条例》中经营管理、质量管理的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已有比较细致的规定。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沈阳市民营经济发展,废止这两部《条例》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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