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中国商网天津报道(记者 齐天宝)为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聚集发展,规范对天津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管理,天津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海关、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日前印发《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探索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航空、船舶、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等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出口业务。在总结项目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探索进境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出口业务产品范围。实施办法明确,项目申请企业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获得相应经营范围,具备管理体制健全的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海关、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相应行业的技术标准,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等义务,制定废弃物处置和销毁方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把握“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原则,对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带动作用和环境影响等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天津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开展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