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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特约服务进行维修

信息来源:weixiu.biz   时间: 2019-09-05  浏览次数:87

市民张先生于2010年在太原市购买了一套房子,手续齐全。但是,在2018年年底房子翻新时,他发现原来的承重墙上有一道裂缝。张先生担心房子会出现问题,于是找到物业,物业的工作人员实地看后告知张先生:墙体变形了,得找相关部门鉴定后维修,并上报原来的开发商,让他们出面协调。

对于物业的答复,张先生很无奈地表示:“时过境迁,原来的开发商根本就找不到了,对于房屋承重墙出现裂缝,物业公司明确给出的答复是不归他们管。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并不包括房屋维修服务。”

就此事,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在交楼的同时会交付业主《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载明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而后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业主如何安全、合理、方便使用所售住宅的法律文件。一般会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等事项。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找谁来解决,上述两书就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自业主收楼之日起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质量问题,除因业主擅自拆改房屋结构造成的质量问题外,都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但是有时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维修的,要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写明委托单位,此时,业主亦可要求物业公司来承担维修责任。

同时,还要看房屋维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张先生家是承重墙发生裂变,这就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问题,要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如超过保修期限的房屋需要维修的,要根据该房屋的产权性质来判断。如果发生在单个业主家中的,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可以自行聘请维修人员或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特约服务来对其进行维修,当然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如果发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亦可要求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维修,费用则应由关联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权属份额共同承担。如果共有部分或者公共设施、设备需要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可以启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来进行。

就此事问题,张先生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特约维修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房屋超过保修期的维修服务,业主支付维修费用。

本报记者秦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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