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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维修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信息来源:weixiu.biz   时间: 2012-02-16  浏览次数:469

    在备受关注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前,浙江省消保委邀请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召开了汽车三包修订研讨会,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1条相关的修改意见。
    保障停产车型零配件供应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制定本规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有必要将其明确列举出来。
    近年来,车型更新换代越来越频繁,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令消费者困扰的是零配件的保障问题。但征求意见稿对此没有涉及。建议在生产者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零配件的供应。
    维修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用于修理的家用汽车产品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且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建议】据统计,汽车类投诉中,针对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已占到半数以上。而产品质量投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汽车车身关键零部件产品,变速箱、轮胎、发动机、车身附件及电气、前后桥及悬挂、离合器、制动系统等都是汽车身上的关键部位。为规制某些“黑心”商家以旧(零配件)充新、以次充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该条明确规定维修时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关键零部件易损件设三包期
    【规定】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整车的三包有效期,没有提及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的三包有效期。
    【建议】在三包规定后附一个有关整车、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易损件等的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表格,以明确经营者的三包责任。同时,因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是关系到汽车质量状况的主要因素,如果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更换,那么其三包有效期或包修期应该重新计算或作特别延长规定,以减少消费者的不合理负担。
    【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上述部位或其主要零部件只有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换或者退货。
    【建议】该规定与消法规定的“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相冲突。建议规定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只要累计修理或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都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退换车不应收取使用折旧费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6条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建议】汽车产品如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更何况,消费者使用车辆的同时,销售者也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如果消费者需要支付车辆使用费,那么销售者也应当支付车价款利息。企业没有任何理由额外向消费者收取所谓的车辆使用费或者折旧费。
    建议将该条改为:车辆自售出之日起30日内,整车及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金额一次性退还车价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或者使用费。
    故意拖延退换货须按日赔偿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7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建议】增加相应的罚则。如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的,每逾期一日,须按车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正确使用不应经营者决定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31条第(五)项规定: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销售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建议】三包规定应当尽量避免汽车厂商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设置过高的车辆使用、维修、保养要求等规避三包责任的行为。原条文中规定可能导致经营者的上述行为,建议删除。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32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建议】不能因为消费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就免除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建议该条改为:家用汽车产品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等能够证明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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